关于强调因公出国纪律规范证照使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-09-29浏览次数:587

学校各部门,全校教职工:

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因公出国(境)管理,学校陆续颁布了《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、《因公护照(通行证)申办和管理办法》、《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》以及《学生海外游学团组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为了强调因公出国纪律、规范因公证照使用,特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:  

 

一、    因公出国(境)执行公务需获得上海市外办签发的任务批件,严格按照规定持因公证照出访。

二、    因公证照不能用于教职工的因私活动。

三、    公派出国(境)留学(访学、进修、科研等)在外停留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,以及本校全日制学生出国(境)执行公务可使用因私证照。

四、    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执行公务,不得报销经费。

五、    逾期返回、擅自改变行程的,不能报销经费。

六、    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,并提交证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。

七、    回国后2周内提交因公出访团组总结汇报。

八、    经费报销须附任务批件复印件。

 

特此通知。

国际交流与合作处

2017年9月29日